智谷科技 新闻中心

武开办〔2013〕12号-投融资

发布时间 :2015-07-07

开办〔2013〕12号 
工委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高端人才科技创业投融资
支持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高地的意见》精神,加强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金融资本要素向科技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动和支持科技人才在开发区创业发展,经工委、管委会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业投融资财政投入
  (一)整合开发区各类财政引导、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形成开发区管委会扶持企业科技投融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创新财政支持企业科技与金融相融合的投入方式,建立健全各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形成资金杠杆撬动和滚动发展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开发区与有关机构共同设立总额为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用于支持区内各类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设立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业
  (三)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对区内重点发展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推动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高端人才创新创业进行投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武经开办〔2012〕31号)。
  (四)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优先支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高端人才初期创业,培育、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武经开办〔2012〕32号)。
  (五)开发区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推进民营企业人才与科技融合发展战略,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民企倍增发展的30条意见》(武经开〔2012〕28号)及实施细则。
  三、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发展
  (六)对在开发区新设或由区外迁入的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公司等,视其在区内投资经营情况,经申报、审核、批准可按其注册资本或区内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
  (七)对设立初期营运资金困难的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公司,经申报、审核、批准可按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金额给予一次性限额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八)对新入区的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公司等,自开业年度起,参照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区级地方实际留成财力部分,前2年按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50%予以补贴;自盈利年度起,参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区级地方实际留成财力部分,前2年按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50%予以补贴。
  (九)对新入区的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5年内参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实际留成财力部分,分别按照100%、70%、40%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加快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十)鼓励区内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公司申报审批和注册成立提供便利,并按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个会计年度内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地方实际留成财力部分补贴给企业。积极探索拓宽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展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票据贴现、贷款转让等业务,提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科技创业能力。
  五、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才初创企业
  (十一)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体系,由开发区和创投企业共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高端人才初创企业进行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区内初创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风险投资机构对经开发区认定的高端人才创业进行投资发生损失的,则按其投资损失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列入中央“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黄鹤英才计划”、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的高端人才在区内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度利息额25%的贷款贴息;其中,对领军人才的贴息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其他高端人才最高可达50万元。区内银行给予上述高端人才在区内创办企业贷款形成损失的,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给予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最终损失金额30%的风险补偿,单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七、大力推动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
  (十三)鼓励和支持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区内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和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参照武经开办〔2013〕36号文件规定,对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开发区中小企业集合贷款风险补偿体系。对区内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损失,经全力催收确实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经审核批准可按区内中小企业贷款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风险补偿金额为500万元。对使用信用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高端人才初创企业,在贷款使用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最高奖励金额为60万元。鼓励和支持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八、鼓励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十四)开发区财政投资入股设立担保公司,把科技创业企业作为优先支持服务对象,安排不少于50%的担保份额为科技创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鼓励新入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十五)对担保机构以法定担保物作为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对信用担保及知识产权类质押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以上单笔担保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为500万元。
  (十六)科技创业企业在归还被担保债务后,按其融资性债务担保额度1%的标准,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单个科技创业企业担保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为500万元,鼓励担保业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九、积极推进科技保险业务
  (十七)鼓励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面向科技创业企业推广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通过保险来分散高端人才创业在研发、市场开拓等活动中的风险。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对科技创业企业购买首台首套、融资保证、科技人员健康、出口项目全覆盖和科技研发设备等科技保险,按投保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为20万元;保险机构利用保险资金投资开发区内科技企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
  十、大力推动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十八)积极拓宽科技创业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科技创业企业融资奖励制度。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区内企业,按开发区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开发区奖励70万元);对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开发区的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按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开发区奖励50万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创新金融产品比照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十一、建设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
  (十九)开发区管委会尽快研究发起组建设立开发区联合产权交易所,推进设立区域性非公开科技创业企业柜台交易市场,为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包括股权流转交易、私募发行(股权融资)交易、技术产权交易、私募基金发行交易等综合金融服务,培育沪深主板、创业版、新三板上市资源。
  十二、增强科技创业融资帮扶服务功能
  (二十)依托开发区高端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开通融资服务热线电话和现场咨询洽谈服务区,组建科技创业投融资专家库,实现科技创业企业融资需求信息集中受理,提供融资解决方案、融资机构对接等服务功能,形成为高端人才创业提供全方位、全程化投融资服务的科技创业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

  中共武汉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